常见的数据“资源池” 数据类诉讼纠纷中常见的“资源池”至少有三大类:
商业数据中,如果目标数据是涉及以下内容,“效率”越高、“踩雷”越快:
如果一定要突破对方的技术保护措施爬数据,后果可能就比较严重。 坚持破解反爬措施的案例 A公司在2015年6月成立后研发了“XX神器”等App。 2018年开始使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B公司(被害单位)经营的“某”网站房产数据。 被害单位发现后采取了反爬取措施。 A公司使用破解验证码、绕开挑战登录等方式破解某公司的反爬取措施,继续抓取数据,然后: 将非法获取的房产数据存放在自己的服务器中,供“XX神器”App调用; 并向App用户收取会员费盈利。
公诉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A公司及以下自然人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和自然人被告均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
法院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对3个自然人被告减轻处罚,是因为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乙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A公司和甲乙丙已经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并获得谅解。
API与计算机系统的关系 2012年,K公司开发上架了一款歌曲和MV视频播放App“Y”。 2015-2017年,某甲就职K公司期间,负责ios端开发以及苹果商店上架等相关事宜。 2018年,“Y”App因版权问题下线,但是已经下载的客户还是能正常使用,公司也会对App的内容进行更新。 2019年1月,某甲开发的“Y-无广告高清纯净版”App(简称“仿制App”)并在苹果应用商店上架以供下载,并通过收取下载费用获利。 某甲写了一个程序,可以模拟真实用户的方式访问K公司服务器,从而抓取到K公司的服务器数据,使用户可以通过访问仿制App看K公司服务器存储的内容。
K公司调查中发现:
关于爬取数据的范围,赵某被捕后供述称: K公司遵从“爬虫协议”,对数据有的设置了保护、有的没有,仿制app使用的都是没有设置保护的数据。 赵某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 “Y”app所有的防护都是对API的保护,API属于接口信息,某甲是使用该接口调用数据,即使破解了对API的保护,也并没有侵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体,因而不构成本罪。 法院分析称: API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关系是技术问题,据在案证据无从判定,但在案证据可以证明:
综上,无论这种调取并使用数据是侵入到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亦或是通过API接口进行,均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实现,即使路径不一,结果也应当视为已经获取了“Y”app中的数据。 最终,法院认为某甲法治观念淡薄,为牟私利,未经K公司授权或者同意而以非法方法获取K公司“Y”app中的数据并以此获利19万余元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惩处。 最基本的收集规则 数据类立法几乎都会有以下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精准和诚信原则,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安全、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如果做不到: 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到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侵犯的法益不管落到哪个领域,民商事诉讼或者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总有一个边界在。 所以,利用爬虫技术抓取外部数据前还是要有一个立项流程,至少讨论一下:
毕竟不是所有的公司行为都没有个人责任。 |
标签: 数据 公司 仿制 App 服务器 使用 信息 爬虫 被告 获取 出处: https://www.toutiao.com/a70511931830735017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