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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 谁动了我的“虚拟财产”?

2004-11-5 05:02 596 0

摘要: 东西被偷了,法律当然会予以保护;而虚拟的东西丢了呢,要向谁去喊冤?最近19名律师联名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也许当这部法律出台之后,才不会发生下文所讲述的事情   &n...
关键词: 财产 网络 玩家 网络游戏 大盗 外挂 法律 红月 保护 程序

东西被偷了,法律当然会予以保护;而虚拟的东西丢了呢,要向谁去喊冤?最近19名律师联名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也许当这部法律出台之后,才不会发生下文所讲述的事情         “谁偷了我的屠龙刀?”   您可别误会,这不是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倚天屠龙记》里的台词,喊这话的也不是大名鼎鼎的金毛狮王,而只是网络游戏《红月》里一个名不见经传的玩家—李宏晨。   由于在2003年2月17日发现自己在《红月》服务器上花费了几千小时的精力和两万余元现金,积累和购买的几十种虚拟武器不翼而飞,李宏晨一怒之下将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丢失的装备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这就是在2003年岁末,将网络游戏界、司法裁判界都搅得沸沸扬扬的中国虚拟财产第一案。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我国上网人数逐年递增,网络正在成为许多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最新统计,目前我国有上网计算机3089万台,上网用户人数达到7950万,网上游戏在上网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里占20%。据估计,网络游戏爱好者达到1380万人,每天约有数百万玩家同时在线玩网络游戏。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游戏当成了他们的最爱,网络游戏账号、装备和QQ号码、收费邮箱账号等等,都成为了许多人的“虚拟财产”。可就像现实生活中总会有窥视他人财物的小偷一样,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也免不了要有窃取玩家们虚拟财产的网络大盗。   要是被现实世界里的小偷偷了东西,有反扒干警抓人,有法官宣判,还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做宣判依据。可要是在虚拟世界里碰上了网络大盗怎么办?有的受害者为了讨得说法,求助于现实世界的公安机关,却因为法律的滞后性而得不到应有的帮助;有的受害者找到提供服务的公司申诉,却往往因为取证困难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还有的受害者在愤懑之余,走上极端,也去学习黑客技术,以偷盗别人的网财来发泄心中的愤怒。在一个失去均衡的虚拟世界里,必将是人人自危,长此以往,网络的秩序何以维持?面对这种情况,求助无门的网民不仅要问:   谁动了我的“虚拟财产”?   谁来保护我的“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凭空消失,谁偷的?   在网络游戏世界里,一件极品装备不知要花费玩家多少金钱、心血和不眠之夜,因此,当自己的虚拟人物身份被冒用,以及虚拟物品在游戏世界中被盗窃,那种心痛和沮丧可想而知。但最可恨的是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无性,导致玩家在物品失窃以后还糊里糊涂的,顺藤摸瓜到了最后,可能找到的只是一个ID而已!调查表明,有93%以上的玩家是运行了木马程序而被盗号,以及各种虚拟物品;5%的玩家是在游戏里上当受骗的;还有2%的玩家是莫名其妙地被盗号与物品。记者总结了一下,那些防不胜防的网络窃贼大约有这么几种:   专业大盗   由于网络财产已经具有了不菲的价值,像是国内某知名网游里的“传送戒指”,甚至被卖到了人民币五万余元的天价,在巨额利益的刺激之下,自然就产生了一批以盗取和倒卖他人虚拟财产为生的“专业”网络盗贼。   据了解,这批人往往通过三种方式进行他们的“网络盗窃活动”。   第一种是用木马盗取玩家账号、密码,这是比较普遍的情况,尤其是在网吧这样的公共上网场所。有人故意在机器上种上木马程序,等其他人在这台机器上玩网络游戏的时候,木马程序偷下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保存在本地的隐秘文件中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特定的邮箱中(以后者情况居多)。   第二种是通过远程控制的方式,盗号的人可以远程查看、控制本地的机器,从而拦截用户的输入,窃取账号、密码。   第三种是通过系统漏洞,在本机植入木马或者远程控制工具,然后通过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进行盗号活动。   当然,还有很多网络大盗是以网吧作为作案地点,通过直接偷看在这个网吧里上网的其他玩家的密码和账号,来窃取别人的虚拟财产。比如说2003年11月,武汉市洪山区公安分局一个星期内就在辖区范围的两家网吧抓获两名利用黑客程序偷窃他人游戏装备的大学生,其中一个已经窃取了7个人的ID和装备。   业余窃贼   还有一个说法,就是网络世界里最大规模的“盗窃团伙”其实就是玩家本身,这听起来有点让人难以置信,难道是贼喊捉贼不成?   然而根据瑞星公司及网游网公布的2003年9月2日至2003年12月1日期间进行的“网络游戏安全市场调查报告”,结果令人吃惊,居然有13%的玩家会使用盗号工具,39%的玩家想使用盗号工具与黑客工具,超过22%的玩家正在使用各种盗号及黑客工具!   而与此同时,来自专业盗贼们的黑客攻击仅仅占了网络盗窃案总额的6%。虽然业余盗贼们的偷盗技术比起专业大盗们来显得有点不值一提,而且每个人的偷盗数额也显得有点小打小闹,但是由于业余窃贼的数目实在太多,破坏力不小,导致玩家自己反而成了网络游戏世界规则最大的破坏者。   究其原因,很多玩家变成网络业余窃贼是因为觉得在游戏世界里偷钱不算偷,再说了,别人可以偷我的,我为什么不能偷别人的?这种观念导致了业余窃贼的数字就像滚雪球一样变得越来越大。   外挂原罪   造成虚拟财产丢失的罪魁祸首除了活生生的人,还有让所有网游运营公司咬牙切齿的游戏“外挂”。所有的网络游戏都有着严格的程序设置,玩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过关闯级,才能逐步进入游戏中的更高级别。而会有一些人,破解正版网络游戏密码,制作出一些程序卡,出售给游戏玩家,就是所谓的“外挂”。如果玩家利用这些程序玩网络游戏,就可以在游戏里所向披靡,快速升级。   目前,国内有超过73%的玩家正在使用外挂。而众所周知,外挂正是造成网络世界秩序混乱的罪魁祸首之一,有99%的网络安全隐患都与玩家在客户端使用外挂有关。正因为如此,国家有关单位最近已经颁布了对于私服和外挂严打令。但俗话说,由简入奢易,由奢入简难,玩家们能割舍得下“外挂”这种又能复制武器,又能提升能力的好宝贝么?外挂原罪既已产生,要想靠严打消灭它,还需长期的努力。   曾经有人说过,“在网络中,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这就是网络生活中的真实写照。一旦发生虚拟财产的被盗事件,就必须找到施以盗窃手段的犯罪嫌疑人,然而虚无的网络是网络大盗们最好的隐身衣。现在的网络警察虽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反黑手段,对于一般黑客尚有对付的良方,但是对于那些来无影去无踪的黑客高手,有时也是束手无策,即便想出一些高招,也往往因为实行成本过高,而不得不停顿下来。安全与反安全的斗争将是一场永不停止的战斗。   网络官司开打以后,怎么判?   即使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抓到了网络大盗,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网络官司也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   有这样一个案例,曾经有一个专门利用黑客程序盗卖他人游戏装备牟利的“网络小偷”被抓住了,此人是公司技术员,可谓电脑“高手”,因对自己的薪酬不满,便到网上寻找财源,通过盗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获利。在警方对他进行讯问时,这个“网络小偷”竟有恃无恐地说:“我已经查过现有的法律条文,没有一条适合我这个案子,你们不能把我怎么样”。   问题一:调查取证难   由于玩家和“网络大盗”在网上大都不以真实姓名注册,最让人头痛的是取证的艰难。财产被偷以后,似乎这件事明显应该由游戏厂商来进行服务器的查询,但是对于一款万人在线的游戏,一组数据的丢失,很可能是很平常的事,游戏厂商不可能因为一个人的物品丢失,就去暂停正在有万人在线的服务器,更不要说回档,这对其他用户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但如果不回档或者停机,通常是无法查证该物品是否为由服务器或程序故障造成的意外丢失,还是玩家自己扔了或者卖了,这些对于现有的游戏厂商来说,都是根本不现实的。   事实上,在多数情况下,充当网络财产保护的“法官”还是厂家。而一旦网民诉诸法院,进入现实的法律程序,情况将变得更加复杂。   目前来说,网上证据取得最主要的是通过公证的方式。但据法律界有关人士指出,公证一是麻烦,再则成本较高,大约一份公证要800元~1000元,而且无法与24小时不间断的网络保持同步,因而并不现实。   同时,由于网上注册资料的真实性较差,相关诉讼的法律主体也很难确认。受害人要想证明自己就是网络世界的被盗者,又要证明“网络大盗”就是网络世界的偷盗者,并非易事。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宝物,其实就是浩繁的电子数据,是不是真的被别人盗了,需要对服务器进行检索,这就需要网络游戏公司专业人士的配合,但是由于协调的原因,取证往往并不顺利。没有直接指向的证据,即使可以进入起诉阶段,网络大盗们也可以在法庭上轻易地全部翻供。   问题二:“虚拟财产”算不算财产?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在所有涉及到虚拟财产的官司之中,虚拟财产究竟是不是财产,无一例外地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根据辞海对“财产”的精确定义:是指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通常分为:   (1)按所有权,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   (2)按是否具有实物形式,分有形财产(如金钱、财物)和无形财产(如著作权、发明权);   (3)按民事权利义务,分积极财产(如金钱、财物及各种权益)和消极财产(如债务)。那网络虚拟财产能否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而与有形财产一样享受到同等的法律地位?   事实上,在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较为滞后,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因此,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   有人说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完全是无形的;而且价值应该体现在多数人认同的基础上,但是“虚拟财产”却只在游戏玩家和网民的范围内得到认同,因此不能像著作权、发明权那样被作为无形资产。   玩家们却说,网络“虚拟财产”也是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获得的,凝聚着玩家的智慧和劳动。   一个练到40级的《传奇》玩家,按正常时间需要一年,如果按2元/小时计,上网费一共要花7300元;再加上月卡35元,一年就是420元,合计得花7720元。更别提有些对网络游戏极其痴迷的玩家,为了修炼到更高级别和得到更好的装备,花费上万元也在所不惜。你能说这样得来的虚拟财产没有价值么?   即使是在法律界,法律专家们也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都开始认同虚拟财产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应当受到现实的法律保护。理由是如果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之间发生了交易行为,或者游戏厂商开列出了正式的虚拟物品交换的价值标准,那么这些虚拟财产就具有了现实性。   后 话   2003年12月22日,李宏晨状告《红月》的中国虚拟财产第一案在朝阳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北极冰经营网络游戏,李宏晨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依据李宏晨提交的游戏注册电话号码及上网话费单、宠物卡充值记录,应认定李宏晨就是争议账号的所有者。而 “红月黑名单”反映出“红月”服务器有外挂,即软件存在漏洞,有被黑客攻击的可能性,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运营商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   对于虚拟装备是否属于财产,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的一种,所以应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参与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据此,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他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   就在虚拟财产通过这一案例得到法律认可后的几天,2003年12月25日,一份《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连同19名律师的联合署名,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从成都寄往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建议书》建议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也许我们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很快就能摆脱无法可依的困境了。   记者手记:   笔者其实也是一个网络游戏的忠实爱好者,自然也难免有过虚拟财产丢失的惨痛经历。本文写完后,掩卷沉思,其实,在网络游戏这个虚拟的世界中,同样存在着好与坏、善与恶。游戏本来是带给人轻松快乐的工具,可是偏偏有些人仗着自己有点技术或者小聪明,就疯狂地盗取别人的账号和极品装备,或者在游戏交易中骗取其他玩家的装备,从中牟取暴利,成为了网络游戏世界游戏规则的破坏者和网络大盗。因此也就有了这种种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讨论。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政府出台相关的关于虚拟游戏世界玩家物品的保护法规是远远不够的,玩家要想在游戏中得到更多的快乐,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要想从游戏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也许还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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