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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网上传黄 不获利也获罪

2004-10-19 05:04 1382 0

摘要: 家住唐河县的王飞今年24岁,是安徽某电脑专修学院的在校学生,精通网络技术。2003年7月,王飞以网名“冰宇”在聊天室里认识了网名为“泗洲情缘”的惠刚。惠刚比王飞小1岁,从某司法警察学校毕业后待业在家,...
关键词: 淫秽 传播 物品 唐河县 网站 南风 网络 色情 行为 信息

家住唐河县的王飞今年24岁,是安徽某电脑专修学院的在校学生,精通网络技术。2003年7月,王飞以网名“冰宇”在聊天室里认识了网名为“泗洲情缘”的惠刚。惠刚比王飞小1岁,从某司法警察学校毕业后待业在家,平日闲来无事便迷上了网聊。由于都是唐河人,两人聊得比较投机,就商议着办一个“同志”网站,既学习网络技术,又能交友。 于是,二人设计制作了“南阳之恋”网站,发布在网易的免费空间上,并开设“真爱论坛”,王飞负责网站程序和美工,惠刚负责日常维护。不久,两人嫌网易提供的免费空间太小,为扩大网站影响,决定购买网络空间,办一个真正的网站。 2004年4月,在网友“沉默是金”、“悲辛赌坛”的资助下,王飞和惠刚购买了网络空间和国际域名,并将网站名称更改为“恋恋南风”,开设了“时尚健康”、“南阳论坛”、“影音传情”等栏目。2004年5月1日,“恋恋南风”网站正式开通。为了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访问量,王飞和惠刚就用“冰宇”、“蓝色月光”和“泗洲情缘”等网名在网站的“影音传情”栏目中免费刊载了从网络中搜集的“精彩短片”、“限制级同志电影”、“限制级影片在线观看”等电影链接的帖子供网民浏览观看。果然,网站的点击率直线上升。 触犯刑律被判拘役 2004年5月17日,“恋恋南风”网站开通的第17天,南阳市警方发现其涉嫌传播淫秽物品,即将线索批转唐河县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立案查处。唐河网络警察从“恋恋南风”网站上下载帖子,送交南阳市公安局进行鉴定,结论是“内容均为淫秽物品”。5月18日,警方锁定了惠刚和远在安徽某电脑专修学院学习的王飞,并将两人抓获。 唐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日至5月12日,王飞、惠刚利用计算机网络,在其自办的“恋恋南风”网站“影音传情”栏目中免费刊载了大量淫秽电影链接的帖子供网民浏览观看,仅经公安机关查证的19个链接淫秽电影帖子的访问量就达1705人次。据此,法院认为,王飞和惠刚在互联网上向他人传播淫秽电影短片达600人次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因两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004年9月1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河南省首例网上传黄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拘役三个月。(文中人物系化名)解析1 网上传黄有法可治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网络黄潮”制作与传播提供了有利条件。为了遏制“网络黄潮”的蔓延,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199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1997年12月,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有上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决定第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002年4月24日,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作了禁止性规定。2004年9月6日,为了配合国家打击黄色网站的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击网络传黄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武器。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禁止淫秽物品传播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网络传黄。 本案中,王飞和从司法警察学校毕业的惠刚出于无知和好玩,无视法律法规,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而触犯刑律,令人痛惜。 解析2 传黄不以“获利”定罪 本案中,王飞和惠刚最初并没有认识到网上传黄是犯罪行为,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一些链接,并没有获利。其实,传播淫秽物品不管是否获利,只要达到情节严重,都是犯罪行为。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是指以公开的或半公开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散布淫秽物品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淫秽物品而进行传播,并以牟利为目的,无论是否获利、获利多少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关于传播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至500人次以上”即可定罪处罚。今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高了定罪标准,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具有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20个以上;传播淫秽音频文件100个以上;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等行为之一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两倍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因此,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只要有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并达到一定数量及其他严重情节的,都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本案判决时,“两高”的新《解释》还未出台,尽管王、惠二人张贴的淫秽电影链接的点击率没有超过新《解释》规定的传播数量,但依据此前的司法解释,两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所以,唐河县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的酌定情节,从轻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 解析3 抵制黄毒还需堵住源头 “网络黄潮”、“色情文化”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极大的摧残,使部分青少年不能自拔、深受其苦,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案即很典型,二被告人不仅没能抵制黄毒的侵蚀,反而助纣为虐,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全社会都有责任采取多种措施,使青少年远离“网络黄潮”的危害。 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应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对色情网站要坚决取缔,对违法犯罪分子要绳之以法,从而切断网络色情传播的源头。如果没有这么多的色情网站,本案被告人想在自己网站上张贴淫秽电影链接也不可能。 要加大网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青少年明白在网络上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自觉认识到网上传黄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觉抵制各种色情信息,切不能再像本案被告人那样,等戴上手铐后才明白网上传黄是犯罪行为,遗恨终生。 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互动、隐身、多样性、多媒体性的特点,请权威部门和专家举办各类专门的性知识教育栏目,包括成人专栏或网站,用科学、健康的内容填补捣毁黄色网站后留下的网络空间,让青少年有一个科学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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