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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软件制造者或被列入刑法处罚对象

2008-12-22 16:50 900 0

摘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十二日在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今年八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 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中国全国人大...
关键词: 计算机 刑法 信息 非法 或者 严重 系统 草案 修正案 情节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十二日在京举行,会议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今年八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 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中国全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情况汇报时表示,刑法第二 百八十五条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作了规定.  公安部提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上述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帐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大范围的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对这类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李适时说,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对实施这类行为以及为他人实施这类行为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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