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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难惩罚轻 扬州“黑客”案拷问法律惩处力度

2009-12-8 10:20 732 0

摘要: “当‘黑客’赚钱太容易了!”李海迎在法庭庭审中所说的这句话或许可以解释其中缘由。法院经审理认定,在短短一年时间里,李海迎靠设计、开发木马病毒让自己的存款陡增了100余万元,戴镇渝则净赚70余万元,盗号...
关键词: 黑客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有期徒刑 大鹏 木马 病毒 广陵区 李海迎

“当‘黑客’赚钱太容易了!”李海迎在法庭庭审中所说的这句话或许可以解释其中缘由。法院经审理认定,在短短一年时间里,李海迎靠设计、开发木马病毒让自己的存款陡增了100余万元,戴镇渝则净赚70余万元,盗号者张纯孝、蒋新生、陈大鹏也分获20万元至49万元不等的利润。   发现难查证难惩罚轻,黑客赚钱太容易   李海迎等人的犯罪记录   涉案金额307万余元、涉及网游用户近10万人的李海迎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本报12月7日曾作报道),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由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海迎、张纯孝等8名被告人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此案也是扬州市司法机关迄今为止查办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黑客”案。   设计病毒·盗取账号·窃取装备   网名飞如剑的李海迎靠自学掌握了一手电脑编程技术。2008年年初,他在网上看到有人通过贩卖木马盗号病毒牟利,便萌生了自己设计病毒“赚一把”的念头。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李海迎设计、开发了多款用于盗窃网络游戏账户信息的木马病毒。游戏玩家的电脑一旦中了这些病毒,账号和密码就会出现在盗号者面前。盗号者便可以使用账户和密码登录游戏,窃取玩家的游戏币、装备等虚拟财产。   李海迎将木马病毒以2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价格,直接或者通过张得富出售给张纯孝、陈大鹏、蒋新生等人。张纯孝等将购得的木马程序通过戴镇渝等人“种入”他人电脑,陈大鹏则雇用张凌生、欧阳晓杰接收近10万名游戏玩家的账户信息,窃取账户内的游戏装备、虚拟货币。   今年3月,扬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发现辖区内有人通过网络传播木马病毒,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盗取游戏账号和密码,随即展开侦查。   3月17日至19日,侦查人员将李海迎等7人抓获归案,9月7日移送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26日,张凌生在法律的威慑下投案自首。   成本低·利润高·惩治力度不够   此案是广陵区检察院今年办理的第二起“黑客”案,再将视线转移到全国其他地方:从2007年湖北发生的“熊猫烧香”案,到今年南京发生的“大小姐木马”案、徐州的“温柔木马”案……由此可以看出近年来“黑客”案的多发态势。是什么诱生了众多“黑客”?“黑客”案为何屡禁不止?   “当‘黑客’赚钱太容易了!”李海迎在法庭庭审中所说的这句话或许可以解释其中缘由。法院经审理认定,在短短一年时间里,李海迎靠设计、开发木马病毒让自己的存款陡增了100余万元,戴镇渝则净赚70余万元,盗号者张纯孝、蒋新生、陈大鹏也分获20万元至49万元不等的利润。   “成本低廉、利润丰厚,只是‘黑客’频现的一个原因,法律的惩治力度不够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负责办理李海迎案的检察官如是说。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首先“黑客”案件的被发现率较低。由于计算机病毒的种类极多、更新速度又很快,所以“黑客”被警方发现的概率并不高,一些“黑客”心存侥幸。   其次,“黑客”案件的查处难度大。《刑法修正案(七)》未颁布前,《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只限定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对于“黑客”利用计算机病毒侵入其他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只能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定罪。由于构成此罪必须具备“后果严重”要件,如何证明“后果严重”、如何固定电子证据,给办案带来许多困难。   “黑客”案件的处罚力度小。《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就罚金刑未作规定,只规定:“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黑客”所判刑期多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这种处罚力度对“日进斗金”的“黑客”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或许有人认为,李海迎案中的8名‘黑客’所受处罚并不重,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这样的判决是恰当的。”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作出了修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修改扩大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打击面,提高了量刑幅度,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   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中,又新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两个罪名,进一步明晰了“黑客”犯罪的几种形态,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更加准确。 (记者 卢志坚 梅静 洪中朱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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