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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立法应走出"边捕鱼边织网"

2010-2-5 11:29 738 0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关键词: 监管 网络 nbsp 司法解释 淫秽 法律 立法 具体 信息 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一解释对涉及淫秽电子信息的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2月4日人民网)     两高司法解释确实是及时雨,一网打尽网络涉黄利益链,以法律之威护卫网络的纯净与安全。引人关注的是,司法解释不仅对“淫秽网站”作出了明确界定,而且涉及未成年人淫秽信息从重处罚,为黄网提供接入服务可定罪以及如何判断“明知”故犯等具体规定使网络监管有法可依。此前针对京沪两地认定“黄段子”标准不同和对相关利益方的查处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引发争议,各方评论哗然,这次司法解释就是对诸多质疑的积极回应,也是对网络监管法律体系“先天不足”的一次弥补。     然而,应该看到,网络安全问题由来已久,非今日才得到关注与重视。网络涉黄危害性非常之大,具有集聚性、蔓延性、渗透性和传播性等特点,网络色情淫秽内容信手拈来,久而久之让一些青少年在不经意间沉溺于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甚至染瘾成性,不能自拔,严重危害身心健康。网络立法不能止于司法解释这样的“打补丁”,而是应基于国家安全和建立健全严格的网络监管体系的高度考量,启动立法程序,设立细化具体、分门别类的网络监管法律系统,为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与科技化持续监管提供既体现中国国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和配套规章,使网络监管趋于常态化,长效化。网络安全监管立法应重点将事后处置转变为事前预防,将网络涉黄“前道工序”一个不漏地纳入监管体系,明确运营商等相关利益者参与网络监管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使之由单纯的“收费站”变成“检查站”和“回收站”,更需确立执法者疏于监管、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以达到釜底抽薪之效。     走一步,看一步,“边捕鱼,边织网”的司法解释固然可以解决当下网络监管中遇到的棘手难题,却无法护卫网络的长治久安。况且一曝十寒类似于“严打”的风暴式执法,“特效式”司法解释不利于构建常态化监管机制,不利于树立以法治网的权威性与公信力。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呵护青少年身心健康,维护广大网民的网络权益,就必须未雨绸缪,立法在先,防患未然,方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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