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安全 查看内容

网络盗版被点击达5万次可领刑

2011-1-12 09:11 493 0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国务院新闻办...
关键词: nbsp 知识产权 作品 刑事案件 以上 着作 最高人民法院 数额 传播 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明确。国务院新闻办1月1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规定意见》共十六条,针对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侵犯着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等7个问题。    明确网络侵权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此次公布的《意见》的重点之一,是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数量、作品被点击的次数、注册会员人数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前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着作权,属于“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声明: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部分文章转自互联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 [邮箱地址] 删除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