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 犯罪 违法 信息 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或者 网络 最高人民法院 刑法 非法 |
本报讯(记者卢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刑法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行为方式。《解释》进一步明确,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按照《解释》,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3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2000个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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