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各种不解,周某通过周围的朋友询问及上网查询的方式发现,原来车子的卖家在卖车之前已经在车上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并配备好了另外一把钥匙,不论车被卖到什么地方,卖主都可以轻而易举找到汽车的所在,并将其盗回。
同年9月,周某向朋友借车使用,朋友将他人抵押给其的一辆白色小汽车借给了周某使用,周某偷偷地给这辆车安装了GPS定位装置,还配备了一把遥控钥匙。2015年7月,由于周某赌博,输了几十万,于是他便想起当年做的“准备工作”。随后,周某找到石某,二人约好有空时便将该车偷回来。
同年8月,周、石二人根据GPS定位的地址来到了高明一家酒店门口。周、石二人找到了该车后,周某驾驶着自己的车停在附近的马路边望风,石某拿着小车的遥控钥匙去偷车。得手后,二人分别开着车回到了广州。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周、石二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了盗窃罪,系共同犯罪。
鉴于归案后,二人认罪态度好,已将赃物返还,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