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 杨某 陈某 任命书 50000 代理权 诉讼 不当 公司 法院 顺义 |
为取得一任命书,男子自称因操作失误将500元错转账为50000元,因此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合伙人将50000元予以返还。4月7日北青报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诉称,2018年6月20日下午,因陈某说给他开一个教育任命书,需要500元,若不成全退。但自己用手机银行转钱时错转成了50000元,把存根发给陈某后,他说一定退还。一个月后,陈某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搪塞不退,所以要求他退还50000元。 陈某辩称,杨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杨某是由朋友张某介绍认识的。自己是A公司的业务员,公司取得了北大博雅的教育培训代理权。杨某与A公司签订合同交了40万元,取得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的代理权。 但因杨某在取得代理权后并未妥善经营,自己给杨某推荐了同样拿到了北大博雅的教育培训代理权的B公司。自己和杨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二人合伙做B公司的教育培训代理,由自己去B公司拿授权、杨某经营,条件是杨某先交给他保证金10万元,因杨某只拿出了5万元。后来杨某说不继续做代理了,要求将5万元退给他。将500元错打成50000元的事情是假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当得利是指无原因而自己受益致使他人受损。判断不当得利是否成立,主要在于确定财产之间的变动是否缺乏原因。此案中,杨某主张其向陈某支付500元为取得教育任命书,却因操作失误转账50000元,且至今未取得教育任命书,故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陈某将50000元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该案50000元中的500元,根据杨某自述是其为取得教育任命书而支付,并非无原因使自身利益受损,故不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50000元中的45000元,杨某仅提交沈某出具的证人证言,而沈某并未出庭接受质询,且陈某不予认可,另结合双方在庭审中陈述的合作情况,法院对杨某因错误支付而造成损失的主张难以采信。 最终,顺义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
| 本文出处: https://www.toutiao.com/a6677354877187785219/ |
|
声明: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部分文章转自互联网 如有侵权请联系
[邮箱地址] 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