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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职时“带走”公司客户信息 网上兜售获利5万余元终被捕

2019-5-7 23:39 |来自: 互联网 1029 0

摘要: 龙虎网讯(通讯员 雨公宣 记者 杭程)近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板桥派出所,经过缜密摸排,远赴湖南省岳阳市,将出售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成功抓获。4月中旬,南京市雨花台分局板桥派出所接到群众刘某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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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讯(通讯员 雨公宣 记者 杭程)近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板桥派出所,经过缜密摸排,远赴湖南省岳阳市,将出售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成功抓获。

4月中旬,南京市雨花台分局板桥派出所接到群众刘某举报,有一网友在QQ上兜售公民个人信息。民警根据刘某提供的举报材料发现,该网友使用的QQ号,其空间里有大量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经过多日的侦办,深挖线索,民警终于揪出了犯罪嫌疑人胡某,并远赴湖南岳阳将其抓获。

胡某交代,2018年8月曾供职于某信息文化公司,因工作业绩不佳被开除。胡某离职时从公司“带走”了一批客户号码,以备找下个工作时可以打基础,但胡某却迟迟没有找到工作,便想到利用这批电话号码,通过在网上与其他网友“交换”的形式,积累了数万条的公民个人信息。当民警问及胡某其他网友的信息情况时,胡某称那些网友都是在网上认识的,根本不知道对方是谁。且每隔一段时间自己就会换一个账号和平台以躲避警方的打击,没想到还是被警方抓住了。此外胡某还交代,自己平日采用“广撒网”的方式在网上和群聊中发布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客户不是很多,但每次买都会批量购入,自己会根据“客户”购买的数量及信息的时效性,收取几分至三元钱不等的价格,四个月以来共获利5万余元。

目前,胡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雨花台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所以,不论是出售、提供公民信息,还是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都构成犯罪。掌握公民信息的机构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个人也不得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本文出处: https://new.qq.com/omn/20190506/20190506A0L3D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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