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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写到“翻墙炒币”后果自负,就顺手查了一下别的案子里,当事人“翻墙”都是为了啥。 以“翻墙软件”为关键词在某法律文书网站上检索,大概能搜出来800多条结果。
刑事案件占比超过90%
行政案件不足0.1%
民事案件不到5%,主要是合同、知识产权类纠纷。
这个刑行民比例,或多或少说明了为什么绝大多数普通人不担心被处罚。 但也产生另一个问题——违规翻墙后从事合法合规的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01 广州某法院2020年8月二审审结的著作财产权侵权案 文某起诉MKS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包含“PP猪”元素的手机壳,侵害其著作财产权。他说这个卡通形象是自己2017年3月创作完成,并首次公开发表在“微信表情商店”。 MKS辩称2016年就有类似作品在境外公开发布,早于文某的创作日期。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提交了在先作品的网页搜索、截图、录屏证据,其中store.line.me和google.com都需要用VPN进行访问。文某认为这些证据取证手段不合法,不应采信。 法院认为,“翻墙”方式属于“以非正常渠道突破网络管制措施,对在我国大陆地区不能自由访问的网站进行访问”,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六条”。
但是,MKS“翻墙后”在涉案相关网站搜索、截图、下载并同步录屏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属于“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
因此,对于MKS公司通过“翻墙”访问境外相关网站所取得的证据,不宜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02 和这个认定相反的,是芜湖某法院2019年审结的一个网络侵权案件。 潘某有一个Gmail邮箱,2018年他在芜湖起诉了位于美国加州的谷歌公司,案由是有个案外人注册了和他名称相似的Gmail邮箱,冒充他给国内各大专业音乐机构、团体、老师等等发送内容不恰当的邮件,导致他在业内的名誉、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受损。 潘某要求谷歌立即禁用案外人邮箱邮箱、向他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且提供案外人的身份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某提交光盘中的屏幕快照、视频显示他是在中国使用ExpressVPN访问了谷歌经营的Gmail邮箱,并进行了相关邮件内容的查阅。这个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六条,依法不予采信。潘某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法院给过潘某一段时间,让他在时限内提交新证据,但是潘某没提供。最后,法院认为潘某并没有证据证明谷歌存在侵权行为,驳回其诉求。比对分析 第一个案件没有因为“翻墙”违规,而对翻墙后合法行为获取的证据进行排除,第二个案件则作出相反认定。如果我们去看其他民事案件,会发现第一种做法更为常见,但这不是说第二个案子裁判有问题。
那么潘某在起诉前,有没有通知谷歌并要求其对侵权行为作出处理?
第二个案子即使裁判结论是没问题的,“直接排除证据”的做法也还是有讨论空间。我们都知道证据有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结合本案案由,完全可以对三性分析后对整个“证据链”进行评价,最终驳回原告诉求。 广州法院的案件就是在没有直接排除“翻墙”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其“真实性”、“关联性”,最终因为被告提供的各项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判定被告不侵权。 虽然“翻墙”获取的证据并不必然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我们还是要尽可能的通过规范取证,直接避免“翻墙”违规,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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